电大学生起诉高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张要伟(4)
在办理注册手续及学习考试过程中,原告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四、二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
1、毕业证书的错误名字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为原告重新颁发毕业证书;
2、“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中的错误信息将造成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原告学历合法性的怀疑,被告必须立即消除影响,更正“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中的错误信息;
3、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工资不能正常晋级、丧失宝贵的进修机会,给原告经济上和精神上造成极大地损害,被告应当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慰抚金5000元。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起诉二被告正确、适格,二被告在办理注册和毕业手续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和渎职失职行为,原告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和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张要伟
XXXX年六月二十日
二审庭审答辩要点
一、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一审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无错误
1、本案引起纠纷的原因在于由于两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的工作失误造成被上诉人毕业证名字错误,对被上诉人符合毕业条件应当获得毕业证这一事实,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均无争议,被上诉人只是要求纠正毕业证上错误的名字,非要求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颁发毕业证,这一请求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教育教学合同发生,而非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产生,属于典型的民事案件,而非所谓的行政案件,被上诉人以民事案件起诉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当。
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学生与高等学校之间除了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之外,还存在教育合同的民事关系,因此,学生与高等学校之间的案件并不都属于行政案件,以民事案件为由起诉高等学校也符合教育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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