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学生起诉高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张要伟(5)
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提供的判例,与本案并无相似之处,况且《人民法院案例选》只是应用法学研究所这一科研机构所编写,并非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公布,不具任何参考价值。即使判例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公布,众所周知,中国目前并未实行判例制度,一个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对其他法院均无约束力,法院判案无需受既存判例的约束。
二、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过错,除承担更正毕业证错误名字的责任外,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口口声声说明自己是依据河南广播电视大学上报的学生入学登记表登记的,因此没有过错。被上诉人获得毕业证加盖公章的是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因此上诉人与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与河南及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之间属于委托办学关系,河南及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均为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代理人,对于被上诉人名字被错误注册以致最终毕业证名字错误,中央、河南及xxx三级广播电视大学均存在未按要求进行审查核实的过错。退一步说,即使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本身无过错,那么作为其代理人的河南及xxx广播电视大学过错,依法应当由被代理人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承担责任。学员登记中除名字、年龄不符外,甚至还出现性别不符的情况,可见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在学生注册、学籍管理及毕业证书发放上管理是何等的混乱!其管理过失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三、本案属于侵犯姓名权及受教育权的案件,上诉人依法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上诉人xx县卫生学校以本案不符合民法通则意见第149条的规定为由,否认本案属于侵犯姓名权,这属于对于法律的误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49条只是列举了几种特殊的侵犯姓名权的方式,并未穷举侵犯姓名权的所有方式,该条文措词中有“等方式”字样,就可以说明此一问题。该条文解释依据的民法通则第120条并未对侵犯姓名权的具体方式作出界定,任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界定除民法通则意见第149条之外的其他方式均不构成侵犯姓名权。此外,本案还符合法释[20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构成了侵犯受教育权。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除依法限期更正外,还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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