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兼论“四四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策略/李旺城(10)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刑事责任中的未成年人具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和法律地位,因此必然平等地也应受法律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实行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 家庭暴力是指父母及长辈对孩子的体罚和虐待行为;校园暴力是指学生间的暴力行为(如殴打、恐吓、勒索、戏弄、辱骂等),老师对学生的暴行(如不当或过度的体罚),学生对老师的暴行以及学生对学校的破坏行为。
* 调查的方式是针对2003年未成年人案件的160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进行统计分析,对其提到的受害原因及犯罪动机进行归纳得出,此举的目的就是要了解和掌握未成年人的主要受害及犯罪原因。
参考书目:
(1)参见杨晓梅:《未成年人研究》,1999年第7期。
(2)参见康惠农、王汉林:《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控制问题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研究》,1999年第11—12期。
(3)参见康树华主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答问》。
(4)参见王培荫:《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培养之我见》一文。
(5)参见徐卫东:《试析刑事责任中的未成年人》一文。
(6)参见许永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第89-110页。
(7)参见陈毓文教授:《暴力环境与暴力少年:一个社会问题还是两个》一文。
(8)参见郭小锋:《建立“四化”机制,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维权工作》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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