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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兼论“四四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策略/李旺城(7)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对策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提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娇治和预防犯罪的不同对策”。加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应共同关注。为此,我们根据未成年人的受害情况和犯罪原因,提出在把握四项原则的基础上,坚持个案预防“四个一”,社会预防“四个面”,系统预防“两条线”的“四四二”预防策略,即在个案预防中,司法机关必须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发一份司法建议、召开一次座谈会、开展一次法制教育活动、作一次回访;在社会预防中,抓住“家庭、学校、社会、政法”四个层面,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长效机制;在系统预防中,在立法保障上出台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同时加强少年审判机构建设,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基本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思想道德建设的普法宣传来建立未成年人抵御犯罪的思想内在防线;外在防线是以社区为载体,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团组织为阵地,建立三者的协同教育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直接监管和矫正工作。
(一)遵循的原则
古语说:“游刃有余”。只有先掌握事情的关键和原理,我们才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因此,我们应遵循的原则是:1、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为了保护,保护必须进行教育,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2、及时防治原则。一是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改善未成年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二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矫治,由事后的消极惩罚转向事前的积极预防。3、依法综合治理原则。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恶劣环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综合作用的结果,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4、科学性原则。一是在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上,要求家长、学校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变化的规律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既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式教育方法,也不能溺爱成灾;二是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上,要求必须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施行强制措施、教育改造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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