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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一处错误/王荣(3)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中把追索“其他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是错误的,应该将其中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应该改为“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这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才符合该条款所要表达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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