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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严莹(6)
3、要认真听取、分析侵权人的答辩理由,因为他的答辩属于举证的范围,要切实地考察答辩所依据的事实。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中的法律限制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完全不同的一种归责原则,它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的一种严格责任。即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无过错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化、条文化,也为人民法院审判侵权纠纷案时提供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准绳。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行为人均无过错,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从损害事实中推定其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法律确认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是规定其过错不用证明,二是规定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构成,无须主观过错这个要件。正因如此,法律对适用该原则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同样由侵权行为人承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行为人所要证明的并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受害人的故意是致害的原因,这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一个重要区别。侵权行为人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则不负赔偿责任。
应当指出,我国民法通则及著作权法并未规定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随意在著作权案件中扩大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并无法律依据。
要分析无过错责任在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我们首先来看精神损害赔偿中无过错责任的理论争议。目前对于无过错责任是否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其一,民事责任可分为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因过时责任所发生的损害,有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既然在过错责任中可以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那么在无过错责任中也应允许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不应有所差别。其二,就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而言,也应肯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即精神损害赔偿功能主要在于调整和抚慰。其三,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允许无过错责任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否定说认为,其一,从多数国家民法的规定来看,无过错责任多依据法律明文规定而存在,而且,多设有最高赔偿额的限制。而精神损害的发生及其损害程度不易确定,故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二,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来看,精神损害即指精神痛苦,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希望除去痛苦。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赔偿义务人因合法但却是危险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未免也会产生精神痛苦,为何赔偿义务人的痛苦被漠视而赔偿权利人的痛苦被重视?两者之间现任失衡。[7](P379)对此,有些学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应采肯定说,允许无过错责任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8](P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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