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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视第四种权利----浅析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问题/李薇(8)
  诽谤是新闻侵害名誉权最主要的一种情形。所谓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于众,造成他人名誉的下降。在新闻侵权法上的诽谤指的是新闻诽谤,它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捏造或歪曲的事实;新闻媒介上的公开传播;对他人名誉造成其害,使其社会评价降低三方面。
侵害名誉权的另一种主要方式是侮辱。所谓侮辱,是指以言词,文字,图画,动作或者暴力等方式,公然贬低他人的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一般而言,构成权侵权的侮辱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侮辱行为给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其次,侮辱是故意而为之的。
(二)对隐私权的侵害
除了对名誉权的侵害,另外一个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就是我们近来才开始密切关注的隐私权。
在现代社会,人们往往对社会各方面的情况存在着强烈的"知"的欲望,而个人生活变极易并且理所当然的成为了新闻传播的对象。对了确定新闻传播个人隐私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我们先来看看有关隐私,隐私权的基本概念。
  “隐”,不显现出来,不想向外界公开叫做“隐”;“私”,相对于“公”,个人的。可见,因私事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者他人部应知道的个人信息,个人事务,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进入或者他人不应进入的个人领域。而隐私权则可描述为“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新闻传播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发生在新闻采访和新闻报道两个过程中。
  新闻采访中可能出现的侵害隐私权的情况主要有:1.窃听他人谈话,窃取个人资料。为了获得丰富的新闻材料,在被采访人拒绝采访或者记者认为公开采访难以获得准确消息时,有的记者可能会采取窃听的方式来取得材料,窃听被采访人的谈话。在实际生活中,还会有记者为了获得一些重要的个人资料,不惜窃取(如偷窃个人材料,偷拍有关的资料等),这种行为是违法的;2.隐瞒记者身份进行采访。暗访往往能得到真实准确的消息,但是很明显可能会涉及隐私权的问题;3.强行采访。一再对被采访人进行纠缠,或者强行闯入被采访人的私人领域(如居所)进行采访。闯入是侵犯隐私权的最典型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会构成犯罪。因此,记者在进入他人居住范围内进行采访时,一定要先取得他人许可;4.监视。对他人进行监视,其实是在公共场合,如果对被采访人的跟踪,监视是被采访人感到难看或者受到骚扰,也会构成侵权的。值得一提的是,既是记者通过这些途径得到的消息未被使用,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依然成立,不一这些消息是否公开或者使用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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