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视第四种权利----浅析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问题/李薇(9)
新闻报道是新闻传播的最重要环节,它将采访到的新闻公之于众。那么,一个记者采访到的新闻,是否都可以不加任何限制的进行报道呢?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新闻记者采访到的新闻,都可以公开的报道出来,特别是有关公众人物的新闻和对事件非特定人物采访所获得的新闻,更可以自由的刊登出来,即如果采访到的新闻是符合公众利益和公众兴趣的,原则上可以报道出来。但是,还要注意一些事项:1.被采访者声明保留的除外。"受采访者在特定条件下默许或者容忍新闻记者知晓其隐私,但是并不等于同意传播其隐私。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考察 ,受采访者不用以报道的声明具有更高的价值。"如果被采访者做出了可以或者不可以对一定内容进行报道的表示,当然要遵从其意见,如果被采访者没有做出明示,那么,在对可能涉及隐私的内容进行报道前,影响被采访者征求意见,以得到明确的意思表示。有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得到其意思表示,就应主动删除涉及隐私的内容,避免可能的纠纷;2.来源的合法性。这点在刚刚已经进行了论述,对于来源不合法的,在采访时就已构成侵权的材料,不能进行报道;3.对第三人的隐私权的保护。记者在新闻采访中可能得到的关于第三人的隐私材料,如果要发表,就必须要得到第三人的明确同意,否则就构成对第三人隐私权的侵害。
(三)对其它权利的侵害
对名誉权和对隐私权的侵害是新闻侵权最主要的两种方式,除此之外,对公民的姓名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体和或享有的名称权),以及对公民肖像权,声音权以及等等也是新闻侵权的类型。
姓名权(名称权)是公民,法人以及其它有权拥有名称权利的社会组织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民法中侵害姓名权表现为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干涉,盗用,冒用或者更换字画等状况。现实生活中新闻报道产生侵权行为有可能出现涉及别人姓名的现象,这就可能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如未经公民同意在新闻传播中使用公民姓名;将公民姓名写错,读错;未按照公民制定的姓名进行使用;在新闻传播中误用其他公民姓名;在新闻传播中冒用公民姓名等。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在新闻报道中采用人物的肖像作为插图或者图片报道,一般不会涉及肖像权的问题。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公开他人肖像则侵害的是隐私权;而且其人肖像置于不适当场所可能侵害其名誉权。⑤
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总体上还属于探索与起步阶段。因此,首先需要整个社会对舆论监督持宽容和保护的态度。新闻媒介在进行舆论监督中有其局限性和困难,新闻活动特别讲究时效性,快中有错是难免的。新闻采访不同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调查,它是建立在被采访者自愿的基础上的,不能有半点强制性,收集材料的难度要大得多。因此,要求舆论监督没有任何出入,不出任何差错是过于苛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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