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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开展权益质押贷款的几点思考/秦凤伟
关于商业银行开展权益质押贷款的几点思考

秦凤伟

近年来,在银行贷款担保问题上,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些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中,除了采用传统的保证、抵押、动产质押及以存单、仓单、提单等为出质标的的权利质押方式外,敢于尝试,勇于创新,依靠法律规定并充分运用相关法律原理,开展了以收费权、经营权为出质标的的权益质押。据报载,1997年以来,某市环城高速公路建设急需大量资金,向几家银行申请贷款。某银行广州市分行信贷部门和法律部门经过调查、讨论,仔细研究有关法律规定大胆提出了以高速公路收费权益作质押的方案,得到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客户的赞同、配合和支持,从而顺利签订了《质押合同》,开创了权益质押的先例。之后以公路收费权、经营权为出质标的权益质押贷款方式迅速崛起,它成功解决了银行一些贷款业务上的担保问题,既扩大了银行的业务,又保障了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但是权益质押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一种新事物。深入细致地研究有关权益质押的法律问题,对银行信贷业务的顺利开展以及地方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笔者在借鉴国内一些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开展权益质押的问题做初步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实务界同仁。
一、权益质押的内涵、法律特征
关于权益质押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从其字面意义上说,权益质押当然为以权益而非实体物为标的的质押。从各国的法律上看,以不动产上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典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为标的的担保权,一般称其为抵押权,而以债权等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的担保权才称为质权。因此,所谓的权益质押,是指非以实体物而以收费权、经营权等为出质标的的一种质押方式。从本质上讲,它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押无甚区别,其原因就在于收费权、经营权仍然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利。但权益质押在出质标的上又有别于《担保法》明文规定的质押权利的标的范围,如票据权利、债券、存单、仓单、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前者在《担保法》中并无直接、具体的规定,但实践中又有这种需要。因此,为区别于
《担保法》所明确规定的权利质押,本文即将其称为权益质押。从前述内涵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出权益质押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第一,出质标的的特殊性。作为权益质押的收费权,实际上是一种投资收益权。对于高速公路、污水处理等投资金额巨大的社会公益项目,在当今中国的体制下,单纯依靠企业和个人来投资既不现实也不可能,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甚至政府也直接作为投资主体。那么,既然是一种公益事业的投资,其收益如何体现呢?就只有通过收费权了。如作为高速公路受益者的车辆使用者、作为污水处理受益者的居民,就应当交费。因此,这种作为投资收益的收费权不同于政府为实现政治、经济职能而运用的行政管理收费权,两者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一种财产权,后者是一种行政权,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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