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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之互补和衔接/黄端(4)
④诉讼调解更能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近三年来江苏省南通市两级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中当事人能够主动履行调解协议的占80%,其中,调解协议达成后当场履行的大约占30%;连云港市两级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比率低于10%。
⑤法律赋予法院的司法审查职能贯穿于诉讼活动始终,包括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阶段。
⑥诉讼调解作为弥补判决功能局限的有效手段,得到了绝大部分法官的认同和青睐。他们以现行诉讼法之规定为依据,坚持诉讼调解制度。
⑦诉讼调解从客观上讲能彻底化解纠纷,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司法成本。诉讼调解是在和平友好的氛围下,通过法官的教育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帛,使争议不仅在法律上得以彻底解决,也在心理上得以真正消除。司法实践中,调解案件极少出现申诉、上访、缠访的现象。
⑧刑事调解对被告人、被害人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护有其独特的价值。刑事调解由于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直接参与,并有对自己主张处分的权利,被害人更容易恢复物质和精神的损害,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直接认罪悔过,赔偿损失,获得谅解,不承担或者少承担刑事责任,有利于他尽快回归社会,对于社会而言,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共同修复。
⑨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和法学理论的不断深化,行政诉讼案件引入或者部分引入调解机制,目前已逐渐成为行政法学理论界和行政审判实务部门的共识。我们不能忽视行政诉讼中隐晦调解的功能作用。
(2)人民调解的功能优势
  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她具有以下功能优势:
①有专门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规定。
②与诉讼调解更多地要受到实体法和调解程序的限制相比,人民调解在调解形式和运用手段上更为灵活多样,人民调解的调解员主要运用日常生活中掌握的涉案人物及事件的背景知识、“地方性知识”来解决纠纷。这些因人民调解员长期的共同生活,相互知根知底而获得的地方性知识使得调解人对于许多涉案事实免于求证,不证自明。
③人民调解员可以采用各种生活技巧和手段、通过各种途径调查事实真相。
④有相当一部分有“厌诉”心理和“惧诉”心理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往往更多地求助于人民调解;从现实的层面上,人民调解不仅有利于迅速化解矛盾,并且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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