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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为了加入欧盟所作的一系列法律改革/徐青(7)
这次民法的修改是1994年由审判机关、职业机构、与法律相联系的民事团体以及司法部代表的参与下,以更适应当今的生活为目的成立的民法修改委员会。他们的修改工作在1998年完成。草案准备阶段,以1971年以及1984年曾经做过的草案为基础,吸收了瑞士民法,一部分德国民法,法国民法和意大利民法的精髓。这个委员会准备的民法草案于1998年9月16日递交大国民议会。但因为当时正值人民代表选举,依照大国民议会内部章程,是不适当的。草案更新重新通过和关于生效及其适用形式的法律规定草案准备后,1999年司法部成立了一个新的委员会,补充工作在同年完成。1999年10月18日接受,将1926年民法中大部分条款取缔了。
把土耳其法律体系基础组成部份之一的《土耳其民法》全部变化的法令草案,在1999年12月30日,由上一任(土耳其第57届)送到了大国民议会。2000年1月14日大国民议会组成了司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从2000年4月4日开始到2001年6月14日进行了研究。在土耳其法学家们的努力下,土耳其民法草案委员会,把最后的民法草案在2001年6月21日递交给大国民议会。
2001年11月22日草案被接受,同时和它配套的4722号法令“关于土耳其民法的生效和适用形式的法律”也在 2001年12月3日被大国民议会接受。《土耳其民法》和《关于土耳其民法的生效和使用的形式法律》都在2001年12月8日公告生效。
《土耳其民法》由前言及人格,家庭,遗产和财产四大部分组成,一共1030条。这部民法将《1926年宪法》中沉重的专用名词尽量的土耳其语化,使民法成为了更简单易懂,更容易被人接受的民事法律。生效的《土耳其民法》,和以前的民法发生了根本变化,这些变化一部分是为了适应新的社会的需要和目的;另一部分,在外国法律系统中,特别是从瑞士民法和德国法律中近年来的变化和发展中得到灵感,吸收瑞士民法的精髓,这部民法比以前的民法更现代化。
变化最大的家庭部分,在这里强调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和理论。这样,全部现代法律系统中被赞赏的条款和原则,在生效的法律中占了很大的大位置。“平等原则”在新的法律规定中被确定,和这个原则相违背的其他条款全部被取缔或修改。
这部民法的修改表现在:
1,语言的简单化;更土耳其语化,更简单、通俗、容易被接受;
2,生效的民法,居住地的规定在第21条法律的居住地形式中, 以新民法“合法居住地”的形式变更了。以妇女和男子平等原则为目的“丈夫的居住地即是妻子的居住地”的理论被更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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