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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为了加入欧盟所作的一系列法律改革/徐青(8)
3,和协会相联系的理论比以前以更详细的规定了;
4,关于变性的条件。民法规定:要求变性人必须年满18岁,未婚,在精神是正常的情况下,得到教育或者研究医院正式的健康报告文件和得到法院的许可,才可以做变性手术(民法第14条);
5,妇女和男子结婚年龄不同的规定,以适合土耳其的情况和现代化趋势为原则,对年龄的要求提高了 。规定变为:结婚年龄必须达到18岁。有特别情况或者重要原因的,年满17岁时在得到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结婚。(民法第124条)
6,结婚典礼以后不仅仅属于男方,在妇女居住地的公务员主持下也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民法第134条)
7,“生活区别对待” 和 “恶劣的态度” 原因是离婚的一个重要因素,并且附带了"伤害感情的态度”。 (第162条)
8,离婚妇女可以使用娘家的姓。与妇女离婚的丈夫在性使用上有好处,或者不会对离婚丈夫造成伤害,在妇女的需要请求上,法院在离婚的丈夫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可以准许继续使用。(民法第173条)
9,取消了“丈夫是家长”这一条,婚姻状态中实现夫妻平等。(民法第186条)
10,将“夫妻将要居住的房屋选择权属于丈夫”的理论修改了。以后夫妻将要居住的房屋,由双方共同确定。(民法第186条)
11,原民法中规定了:“照看妇女和孩子的义务属于丈夫”的理论。在新民法“平等原则”产生之后,被取消了。这样一来,夫妻双方以每一个人的能力比例、职业和财产来承担相互扶养的义务。(民法第186条)
12,在共同婚姻阶段中,代表权属于夫妻双方。(民法第188条)
13,取消妻子一方对职业和工作选择,要得到其他一方许可的条款。只是在这方面要从因职业和工作的不同而产生的婚姻幸福及其夫妻双方益处的角度考虑。(民法第192条)
14,妇女和丈夫关于债务抵押下的工作,在法院许可的理论下,遵循男女平等。
15,财产的管理和分配,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形式确定。在法律中明确夫妻可以选择确定个人财产协议之外的其他财产制度。 (民法第 202条 ).
16,从种姓的角度上,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受同等的权利。这一条主要是阻碍在这种情况下给孩子造成的伤害和以未来安全的角度出发。
17, 收养人的年龄从35岁降到了30岁。和这个一起,具有收养权的条件是最少结婚2年以上,被收养的小孩,收养方必须连续一年照看和给与教育。如果收养人在任何情况下给被收养人造成伤害或者给其他小孩造成伤害,必须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第 305, 306 和 30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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