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剥夺资格权的问题/陈宣卿(5)
i.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
j.《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k.《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l.《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2005-4-1 金沙港6-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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