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屋抵押与房屋按揭的异同/陈永亮
论房屋抵押与房屋按揭的异同
深圳市农科房地产公司法律部 陈永亮
一直以来,衣食住行都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而其中极为重要的就是居住所需的房屋,因此才有安居才能乐业这一说。同时,购房置业对每个家庭来说几乎可以说是一项最大的投资,有的甚至还要耗尽毕业的积蓄。然而要等到每个家庭都攒足了一次性购房置业的资金,恐怕也不符合房屋需求不断增长的现状和较多年轻一代超前消费的观念。
当前,国际公认只有居民家庭的年收入与房价之比为1:6左右时,住房的有效需求才能形成,供求矛盾才以缓解。但在我国,两者之比大约为1:20甚至1:30,由此便导致全国400多万住房困难户、危房户与5000多万平方米积压滞销商品房并存的尴尬局面①。要在短期内使居民家庭的年收入与房价之比上升到1:6左右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推动房屋业健康发展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于是,房屋按揭等在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较为流行的融资购房方式也经香港传入我国,成为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满足居民购房需求的一种有效方式。置业者用少量的钱购得预售房,取得了房产权益,房地产开发商也因提前将商品房售出而获得了流转加快的效益,而银行也愿意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提供贷款,获取收益,三方当事人各取所需,皆大欢喜。它很好地缓解了房屋市场资金紧张的状况,使普通百姓圆一个安居梦。房屋按揭较其他类型房屋抵押更具灵活性,具有更深一层的社会意义和经济作用。
为了更好地将“房屋抵押”这种传统融资担保方式与目前较为流行的“房屋按揭”的融资购房方式进行区分,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对二者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后发表如下浅见,要求于诸方家。
一、 房屋抵押和房屋按揭的概念
房屋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法人、个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屋折价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89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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