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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xx人民法院撤销(200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执行裁定书的几点异议/张要伟(2)
针对上述情况,为征得权威人士的意见,联社组织人员专门拜访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多名资深法官,均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司法解释的理解与使用》一书的观点,并表示目前从最高人民法院到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意见已经统一。
四、本案不存在应当撤销执行裁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执行裁定仅限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情形。本案中所涉及的贵院作出10份生效调解书、判决书和支付令,并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因此不存在应当撤销执行裁定的情形,以根本就不存在的所谓的“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为由撤销执行裁定,毫无法律根据!
五、随意撤销生效执行裁定,借纠正“错误”裁定为名,行协同逃债之实,属于严重背离公正司法的行为
截至今天,(200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裁定书作出才仅仅50余天的时间,作出该裁定的同一法院就决定撤销该裁定,如此出尔反而,视法律如玩物,视公正如儿戏,让作为纳税人的信用社又如何去相信司法公正呢!如果决定撤销执行裁定,必然意味着该裁定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就必须对作出该“错误”裁定的执行人员、参与决定该裁定内容的审判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就必须对因此给信用社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很明显,撤销(200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裁定书的目的就在于:把信用社已经合法取得的抵债财产从信用社手中夺走,列入破产财产!毫无疑问,撤销(200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裁定书的目的,不在于撤销“错误”裁定,维护司法公正,而在于借改正“错误”裁定之名,行协同逃债之实!
六、为维护信用社及广大储户的利益,信用社将尽一切努力保护自身权益
信用社的款项来自千千万万个储户,如果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就会损及广大储户利益,就会影响信用社的信誉,就有可能引发区域性或者大面积的金融风险,就有可能影响安定团结的社会治安大好局面!信用社是当地人民自己的银行,近年来,信用社不断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大力支持种植、养殖业,为县域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得到县委、县政府的多次通令嘉奖!只有有效保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信用社才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支农,才能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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