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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纵向差序格局——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贺胤应(5)
大众媒介的具有很强的政治功能,主要表现在四方面。首先,维护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大众媒介维护政治权力合法性的主要手段是,传播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从古到今,任何一个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始终是统治阶级的思想,掌握着生产资料的阶级必须以控制社会的思想来保证自己对社会的统治。任何一个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统治,除依靠暴力镇压一切反抗,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制裁一切有害于他们统治的行为外,还必须把自己的思想推广到全社会去,被其他阶级的人所接受,大众媒介恰恰就扮演着这样的角色。其次,参与政治决策。政治参与就是公民或公民团体影响政府活动的行为。政治参与的主体是公民或公民团体即非专业的政治从业者。政治参与的方式可分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两种,大众媒介是间接参与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中介机构。比如,公民个人可以在大众媒介上发表对当前政局的看法,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公民团体也可以通过大众媒介宣传自己的主张,呼吁政府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政策。再次,塑造政治文化。大众媒介对政治的影响力相当程度上是通过塑造政治文化实行的。它不断地阐述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合理性,澄清一个国家的政治目标,鼓励大众参政议政,唤起大众意识和政治热情。最后,进行舆论监督。在大众媒介产生的初级阶段,媒介常常以公众舆论代表的身份出现的。它将公众的监督传达给政府,同时也将政府的所作所为呈现给公众,以使政府接受公众的监督。[13]
此外。大众媒介的媒介形态还与民主状况密切相关,大众媒介的不断更新,大大促进了民主的发展,媒介发展和民主进程是同步进行的。[14]
法律作为政治的兄弟、社会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和大众媒介的关系十分密切。进而言之,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大众媒介已经发生并将必然发挥巨大的作用。
第一,大众媒介是最佳的法制宣传工具。当下的许多非法制类报刊(无论专业类还是综合类)都开设了法制(治)类栏目;电视、广播也开设了许多法制(治)节目;互联网上更有数不清的法制(治)网站。这些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以报道法律新闻、典型案件、邀请法律专家现场点评等为主要节目内容,对于受众而言,就是一场典型的法制宣传讲座。这种法制宣传具有传播面广、及时、成本低的优点。第二,大众媒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个案正义”。在当代中国,许多冤假错案,一旦媒体介入予以曝光之后,问题就会起戏剧性的变化,相关部门就会予以解决,最终使当事人得以昭雪。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如2002年8月发生在延安宝塔区的“黄碟案”,经《华商报》报道之后,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经过了种种曲折,在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从媒体到学界的巨大压力下,尽管宝塔分局警方试图以各种方式抵抗,但最终以其全面失败而告终。[15]第三,大众媒介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许多法制(治)类报刊都设置有“读者来信”,书面回答读者提出的法律问题,并将其中的典型案件及专家意见予以刊登,在解答该读者问题的同时,对于遭遇相似案件的读者来说也是一种帮助。许多法制(治)类广播和电视节目也设置有“群众热线”,通过邀请法学专家、律师在线解答民众提出的法律问题。法律网站上的各种法律解答、法律法规检索更是方便。第四,大众媒介在特殊时期还能促进立法的进程。2003年的“孙志刚案”由媒体曝光后,引起舆论的强烈关注。许多民众通过网络对孙志刚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不法者、恶制度强烈谴责。法学界精英也纷纷走出书斋,身体力行,践行公平、正义。三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四位知名法学家紧随其后,推波助澜,把公众参与推向高潮。民众对孙志刚案件的抨击、呼吁得到了新一届政府的及时回应。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宣布废止实行了21年的“恶法”——《收容遣送办法》。[16]最后,大众媒介还能促进法学研究的发展。在大众媒介的积极互动下,一些新的法律问题浮出水面,变成了热门的话题,为法学家进行学术研究提供了素材,扩展了视野。2001年发生在山东的“齐玉苓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学界关于“宪法司法化”的大讨论。这个案件也成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典型案例,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具有里程碑意义,它对我国宪法的一些传统观念提出了挑战,为宪法司法化开辟了一条道路,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新探索。[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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