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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纵向差序格局——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贺胤应(7)
由这种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三个地理空间之间存在并将长期存在法治建设的差异。

(三)法治建设的文化土壤

有学者考察了城市化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认为城市化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现代城市产生了一种新的与农村和早期城市、中古城市不相同的生存方式,这种新的城市生存方式对法制现代化有着巨大的影响,有力地促进了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尔后,从农村和城市对比的角度总结出了这种新的生存方式的特点:集中性、流动性、专业化和异质性等。[19]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这种新的生存方式就是法治建设十分重要的文化土壤。但在我看来,这种生存方式更适宜大城市。换句话(更准确地)说,中小城市和大城市在生存方式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程度上则存在很大差异,尤表现在小城市,小城市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个熟人社会。对此,苏力教授有一段形象的描述:“在这样的县城里,几乎每个人都是熟人或熟人的熟人,‘都能搭上话’;加上绝大多数基层法官都是本地人,土生土长,乡里乡亲,再加上工作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部门间关系和上下级关系,以及关系的关系,可以说千丝万缕。”[20]这种大城市同中小城市的差异必然会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呈现一定的差异。
本部分关键探讨农村地区的问题。农村地区不具有这种新的生存方式,那么,当下农村地区的文化形态如何?有无适宜法治建设的文化土壤?
当代的中国,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转型阶段,此阶段最鲜明也是最致命的问题是,旧的传统、体制被打破,而新的传统、体制还尚未建立或建立起来但还处于动荡阶段,因此这一阶段的问题最复杂,当代的农村地区就具有这种特点。
在农村地区,传统的农业文化在商品经济和主流意识形态的冲击下,正在一步步趋于瓦解和消失,取而代之的将是一种新的文化。这种文化产生的背景在于当代农村经济形式的多元化。多元化的经济形式使农民的收入也多元化,既有种地卖粮得来的基本收入,又有外出打工挣来的劳务收入,还有各种财产(如农业机械设备)的增值收入。经济关系决定人的价值取向,一定的文化形态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之上。在多种收入的支配下,农村地区的文化也呈现出了一定的多元性。传统与现代、理想与现实重重交织在一起,文化的内涵变的异常丰富。此种情况下,农民对法律有希冀,也有排斥。希冀表现在:(1)外出打工的农民来到城市这个陌生人社会里,要生存,必然会学习一些城市的处事方式,包括用法律规则办事。(2)当农民工遇到劳资纠纷,动用各种人情关系仍然解决不了问题时,会“迫不得已”运用法律武器进行法律救济等。排斥表现在:(1)由于中国封建传统文化和固有思维中,缺乏对法的信仰,使得中国民众对国家法的形象历来不佳,“法就是刑”、“法就是罚”的观念深入人心。农民的这种观念尤甚。(2)现代社会的法律救济是一种成本非常高昂的方式,农民没有过多的财资去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3)法律救济十分讲究证据,农民由于能力或法律意识淡薄往往疏于注意这些,在诉讼活动中也多处于不利的地位,从而使农民认为“法律是替有钱人说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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