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纵向差序格局——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贺胤应(8)
而城市居民则少甚或无这样的希冀和排斥,此种“城乡差异”也会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呈现一定的差异。
四、努力的方向
由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差序格局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不可避免,关键是千方百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这种差异降到最小程度。笔者以为,我们宜在如下几个方向多多努力。
(一)大力发展教育,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教育。
教育是启蒙的最佳手段,当前一些农村地区的落后,主要是教育的落后。农村人口文化教育水平的高低,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文化教育普及的程度,也是一个国家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反映。通过施行教育,尤其是中等及以上学历的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培养他们的权利意识、参政意识等。为我们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设寻求一种知识支撑。
(二)大力发展大众媒介,充分发挥大众媒介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大众媒介一直是政府严加控制的领域,因此,总体来说,中国大众媒介的发展水平比较低下,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表现尤甚。大力发展大众媒介,尤其是民间资本经营的大众媒介势在必行。其次,具体到法制(治)类大众媒介。与其它领域(如经济)相比,中国的法制(治)类大众媒介发展更是不尽如人意,尤表现在报刊方面。法制类报刊都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办的机关刊物,多在体制内流通,普通报刊亭基本见不到。因此,十分有必要创办几份适应不同文化素质人口的大众类法制类报刊,为法治建设制造舆论、呐喊助威!
(三)国家司法资源的分配应充分考虑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力争实现司法资源的按比例协调分布。
当前的法制宣传,主要针对城市居民,尤其是大城市的居民。这里面固然有经济的考虑——到农村地区进行法制宣传需要付出经济成本;也有“地利”的考虑——大城市是司法机关的所在地,也往往有许多律师事务所和法律院校。但我们不应忘记:当代中国的问题主要是农村的问题,中国法治建设的问题已经是并将长期是农村的问题,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关乎中国法治建设能否取得实质性进展。目前农村地区“蜓蜻点水”式的法制宣传发挥的影响太小、作用太微。十分有必要将农村地区的法制宣传作为今后中国法制宣传的重中之重。
同样,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设立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21]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名存实亡、或根本没有、或因为资金问题而运转困难,要使前述农民对法律的“排斥”降到最底限度甚或根本消除,在农村地区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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