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何宁湘(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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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教师维权应如何做的几点建议 ]
一、教师维权的若干途径的比较:
当教师的合法权益遭遇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时,维权的校外部途径大致有:1、行政反映;2、信访;3、教师申诉;4、人事争议仲裁;5、人事争议民事诉讼。从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的普遍状况看,行政反映与信访都受到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执法素质、工作人员的态度、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的限制,行政反映与信访一般不是都不是快捷、有效的途径,其仅有“无维权成本”这一点好处。对于教师而言,尤其对具有事业单位编制身份的教师,没有劳动争议这一途径,只有人事争议仲裁的途径。而当前我国人事争议仲裁不如劳动争议仲裁有《劳动法》可依,且仲裁委员会设在各地各级人事部门,是其一个行政机构,暂无公正、中立可言,这样的情形对教师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起人事争议仲裁几乎无有利可言。而对人事争议的民事诉讼,必须以先经仲裁为前提,否则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如果当事人将维权希望建立于人民法院,就必须先申请仲裁,这样就承担着仲裁先败的风险。且不论仲裁也好、诉讼也罢都有时效限制与支付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三次程序走一遍,维权成本相对较高的问题。而教师申诉是我国基本法——《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专门的维权法律途径,且对教育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教师申诉后尚有司法途径可以得到救济。同时教师申诉无时限,无需缴费,维权成本低,对教师维权非常有利。
二、教师选择维权途径应当注意的问题:
1、对于教师申诉,除法律上没有规定时效(注:有地方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例如,1998年7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的决定,增加的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教师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机关的正式处理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就规定教师申诉的时效为一年,故应注意各地的具体规定,以免误了申诉期限。)、无需缴费外,也没有申诉次数的限制,提起申诉时,只要注意事实、证据以及申诉请求的一致即可。对于人事争议仲裁,首先要做到在时效内提起,其次是申诉请求必须符合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受理的人民法院必须对案件有管辖权,案件也必须是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此打官司也必须做到事实、证据以及诉讼请求的一致,在此基础上选择好起诉的切入点。有条件的教师在维权过程中,最好能聘请1-2名律师进行代理,以避免发生程序法以及举证等方面出现失误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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