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何宁湘(4)
2004年3月24日,学校党员学习党的“两个条例(“两个条例”于2004年3月17日公布见报)”,在支部讨论会上,孟娟再次向孙桂华提出领导公开收入的要求。
2004年5月17日,在党委各支部支委会上,党委书记扬邵磊宣布对孟娟的通报批评。错误就是大会发言,公开散布和向上级检举侮辱和诽谤孙桂华的言论;并要求党员对孟娟进行批判,同时禁止孟娟做任何的申辩。同日朝阳社区学院党委作出京朝社党发[2004]6号《关于给孟娟同志党内通报批评的决定》与京朝社党[2004]7号《关于孟娟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
2004年5月19日,孟娟到朝阳区教委政策法规科,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提出教师申诉。
2004年5月21日,朝阳区教委政策法规科电话告知孟娟,因是党委决定,所以不能在他们那里申诉侵权。
2004年5月31日,孟娟到朝阳区教委政策法规科,指出根据《教师法》等相关文件,政策法规科应该管。
2004年6月22日,朝阳区教委政策法规科电话告知孟娟,说教委同意受理孟娟的教师申诉,让孟娟填表,但申诉起始日从今天天开始算,孟娟不同意申诉日期从6月22日起计算。
2004年7月20日下午,学校孙桂花、宁雪娟、王宇峰与孟娟谈话,认为孟娟的检查不行,同时送达给孟娟一份京朝社院[2004]16号《关于孟娟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该“决定”书面载明的日期为:2004年5月18日)。
2004年7月7日,孟娟到朝阳区法院提交诉区教委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起诉书。
2004年7月14日,孟娟与赵律师到朝阳区人事局提出人事争议申诉,提交《人事仲裁申请书》。
2004年7月29日,孟娟接到朝阳区人事局仲裁委的朝人仲不(2004)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文书载明日期为:2004年7月28日。
2004年8月2日,到朝阳区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法院立案,为诉朝阳社区学院的人事争议诉讼案。
2004年8月3日,朝阳区法院对孟娟诉朝阳区教委对教师申诉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一案立案。
2004年9月10日,朝阳区法院民事诉讼案原被告双方证据交换。
2004年10月26日,朝阳区法院行政诉讼案(第一审)开庭。
2004年11月11日,朝阳区法院对孟娟行政诉讼一案作出(2004)朝行初字第1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孟娟的诉讼请求。
2004年11月15日,朝阳区法院民事诉讼案再次开庭。
总共1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