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何宁湘(5)
2004年11月26日,孟娟对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04年12月8日(注:民事判决书上手填日期为:“十二月六日”),朝阳区法院对孟娟民事诉讼一案作出(2004)朝民初字第22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孟娟的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22日,孟娟对民事诉讼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05年2月18日(注:行政判决书上载明日期为:2005年2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孟娟行政诉讼上诉一案作出(2005)二中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事件已涉及到的主要程序:
(1)、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对党员的处理;
(2)、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对教师的行政处理;
(3)、北京市朝阳区教委对教师所提出的教师申诉的处理;
(4)、教师对朝阳区教委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第一审);
(5)、教师不服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上诉(第二审);
(6)、教师提出的人事争议仲裁申诉;
(7)、教师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的人事争议民事诉讼(第一审);
(8)、人事争议民事诉讼(第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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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现已涉及到的非法律程序问题分析 ]
[1]、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孟娟作出“停职检查决定”的分析。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称:《党章》或党章)[1]规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据此“中共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委员会”属于党的基层组织。
(2)、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处分的程序与权限:
根据《党章》: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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