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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何宁湘(6)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上述规定,首先,对党员处分应当经过相应的程序。其次,处分应针对党员的违反党纪行为以及党内职务。
  (3)、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党委作出京朝社党发[2004]6号《关于给孟娟同志党内通报批评的决定》与京朝社党[2004]7号《关于孟娟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均不符合党章。
  首先,其处分没有经过党章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其次,不论是“停职检查”还是“党内通报批评”均不是党章上所规定的处分项目,两个决定于《党章》无据;孟娟系中共党员,在党内有教师支部组织委员职务而工作岗位上并无领导职务,党委的停职检查决定并未针对孟娟教师支部组织委员职务。因此,朝阳社区学院党委对孟娟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是针对孟娟在学校的工作岗位——“本院教师兼网络管理员”的停职,从朝阳社区学院党委两个文件,先是党内通报批评,然后立即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足以证明这一点。因此,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党委作出京朝社党[2004]7号《关于孟娟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说得轻一点是职能错位,党委行使了行政职能,从法律角度上讲是一种侵犯学校行政职权、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2]、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对教师孟娟作出“停职检查决定”的分析。
  2004年7月20日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部分领导向孟娟送达了一份载明日期为2004年5月18日的京朝社院[2004]16号《关于孟娟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就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的这一行为,可以清楚看到:
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决定)
京朝社院(200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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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孟娟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

  根据党委《关于孟娟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鉴于孟娟同志一段时期以来无视组织纪律、公然搅乱全体大会、擅自在集体活动中早退、擅自修改学院上网文件内容的事实,鉴于孟娟同志多次公开散布未经核实的言论,散发小字报已构成他人人身攻击且严重干扰了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事实,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暂停孟娟同志一周时间(5月18日-5月24日)的网管员和教学工作,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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