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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的既未遂探讨/冯明超(5)
犯罪引诱与犯罪既未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并无任何联系,犯罪引诱是一种单独的量刑情节,难以查清特情引诱的,对判处死刑的,都要谨慎留有余地。
作者: 冯明超律师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
联系: 028-88057681,13088086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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