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卞耀武(5)
应当肯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在营造这个环境的过程中,成功的经验在积累,而不适应之处会逐步显露,这是发展的轨迹,消除不适应部分,排除制度制定和实施中的弊端,将是进一步发展非公经济和推进法治进程的当务之急。
改善非公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的十二条途径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是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的前提,衡量这个法制环境的基本标准为,它是否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相适应,或者说它是否具体体现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根据这样的前提与要求,所要努力的是积极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完善更富有活力的、更能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机制,完善相关的制度。当然,在作这样的努力时,大力倡导转变作风、更新观念是必不可少的,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但是它还不能代替法制环境的营造、制度的建设,包括制度的创新和消除制度性障碍。最佳的方式是作风、观念的倡导与扎实具体的制度建设紧密结合,有效地传导宪法原则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
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当前应当考虑的途径是:
1、完善规范市场主体的制度,保证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现有的规范企业三种基本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和完善平等对待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
2、坚持实施政府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的原则,形成相应的制度,对现有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中歧视性的规定及做法尽快清理,废除陈规,创立新制,管理经济的各项举措立足于调动各类企业积极性,为各类市场主体服务,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3、积极营造鼓励创业的机制,特别是扶持以非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小企业者创业,建立创业服务体系,提供便利,加强引导,方便设立,不在法定的条件外设置障碍、增添审批事项,从发展的起点上即改善环境。
4、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市场准入标准依法制定,公开透明,有关技术、质量、环境、安全等标准,各种所有制企业同样执行,对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自然垄断行业等领域严格执行法定的准入条件,消除地方、部门以至于个人设置的壁垒。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在市场准入方面各种所有制应当有同样的待遇。
5、完善对各种所有制财产一律依法保护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所有制经济对各种企业形式的投资,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在各种经营中取得的合法经营成果,都在法律上予以同样的保护。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非公有制财产的,应当建立法定的制度,依法进行,给予补偿。财产权的保护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的关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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