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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道德义务/陈克军(6)
此外国外的立法例值得我们去学习。《英国刑法》第62页“容易救助”这样解释道:许多法院处理过“浅水池”案件。任何人在对其没有任何人身危险的情况下,不采取措施救助他人,使他人免于死亡或伤害,都构成犯罪。如果被害人死亡,他并不必须构成杀人罪。
文中的法国、德国和美国佛蒙特州法律对“见危不救”罪的处罚规定就是很好的例子。因此我们在“见危不救”罪立法时,可以从中借鉴有益的经验。
“见危不救”的道德义务来源于法理正义、自由、效益和秩序。虽然,世界各国目前还没有完全认同,但毕竟英国、法国和美国佛蒙特州等已立法规定“见危不救”者的刑事责任。附着社会的变迁,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人类对生存安全的要求不断提出新要求,那时,法律将适应社会的发展而规定“见危不救”罪,调适人类的社会生活,从而构成和谐社会。

注释:
[1]参见史密斯和霍根著《英国刑法》第57页
[2]大谷实著《刑法讲义 总论》
[3]牧野英一《不作为的违法性》
[4]江家义男《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理论构成》
[5]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第331页
[6]马克思 韦伯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7]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6页
[8]林山田著《刑法通论》第15页
[9]徐显明著《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第305页
[10]谢邦宇等著《行为法学》
[11]布劳著《社会生活中的交换和权力》
[12]许金声译《动机与人格》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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