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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检查若干问题的情况说明/张要伟

关于财税检查若干问题的情况说明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一、事实部分
(一)偷漏房产税
1、宝x社抵债房产金额核定有误,xx县水泥厂抵债房屋及机器设备涉及全辖7个信用社,其房产价值按照债权金额大小由各信用社平均所有,宝x社债权金额仅为各社总债权金额的三分之一,相应仅可得房产评估价值630万元的三分之一。此外,宝x社抵债资产入帐总金额为500多万元,以超出入帐金额的63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明显不当。
(2)联社出租房屋最终并未取得租赁收入,即为无租出租房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应由使用人代缴。况且联社的全部房屋,营业部已按房产价值统一纳税,不应按照出租收入重复缴纳房产税。
(3)宝x、城关和大x信用社房屋均系抵债资产,依法不应当缴纳房产税:
1、国家税收法律中没有针对抵债房屋应缴纳房产税的明确规定;
2、根据房产税条例的规定,应税房屋应限于正在使用的房屋,信用社的抵债资产均闲置,并未投入使用,不属于征税对象;
3、从国税发[2003]89号文来看,对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上,并无抵债房产的规定,并且均以房屋登记或者交付使用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信用社抵债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尚未取得房屋产权,交付后也未投入使用,不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人;
5、此外,国家税务总局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抵债房屋作出了免税的规定,农村信用社抵债房屋与此系同一性质,应当参照执行。
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抵债取得的抵债房屋不应当缴纳房产税。
(二)少计其他收入
联社出租给人寿保险公司的房屋,代价为保险公司代为支付门卫工资,该工资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并在其财务记录中反映,收支金额相抵后,联社并未取得分文收入,没有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的后果。
(三)固定资产超规模
信用社的存款化股金不应当从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扣除,城关信用社固定资产比例并未超出规定。
(四)私设“小金库”
1、关于扣税手续费问题。根据国税发[2001]31号的规定,扣税手续费收入既可以作为单位收入,也可以作为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的所得。联社营业部开设的活期存折帐户的手续费系支付给营业网点办税人员的报酬,不计入单位收入符合国家规定,不属于所谓的“小金库”。
2、关于联社财会帐户问题。该帐户系信用社人员吸收,因开户麻烦,暂时存入财会帐户,并非联社款项,此种做法只是没有严格执行帐户管理规定,并非私设“小金库”,应当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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