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置煤矿贷款意向的请示/张要伟(2)
二、招标清收。
煤矿贷款笔数多、金额大、清收盘活难度大,依靠信用社自身的力量,在短短的有效的工作时间内,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对煤矿贷款可以试行对内对外招标清收的模式,最大限度地调动执行人员、信用社工作人员和社会人员的积极性。招标清收,既可以对内,也可以对外。对内招标,从社主任到信贷员,都可以应标;特殊情况下,信用社也可以作为法人应标方,参与他社煤矿贷款的有偿盘活。对外招标,只要能够协助信用社收回贷款,不拘人员,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都可以应标。实行公开招标清收标的,由基层信用社选择并经贷审会审定后,逐级报请联社资产管理部和主管领导批准;数额巨大或重大、疑难贷款,由主任办公会批准。信用社与应标方签订《不良贷款招标清收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公开招标清收的费用,除诉讼、评估和过户费用由信用社支付外,其它费用应标方自理,信用社以到帐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按照约定比例向应标方支付手续费。
为建立完善的协调、指导、监督机制,对煤矿贷款清收盘活建立报告制度。每户贷款清收盘活,由信用社写出包括贷款基本情况、贷户信用资产状况、拟采取清收盘活方式、措施和逾期可以达到目的等内容的请示报告,报请主任办公会批准。清收盘活结束,联社资产管理部对清收盘活的整体情况写出报告,并聘请律师对清收盘活过程的合法性及存在的不足写出法律意见书,一并报请主任办公会审查。
近年来,有关煤矿生产的政策变动频繁,煤矿随时面临着被强行关停的危险,行业政策随意性大、可预见性差,从而使煤矿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大部分矿主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大肆进行破坏性开采,在导致可持续开采时间缩短的同时,潜在安全风险较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可能导致煤矿被关闭,致使煤矿企业或私营矿主丧失还款能力。
在当前严峻的形势下,如果不对煤矿贷款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即使煤矿取得收益且矿主愿意还款,但因其拖欠款项较多,所涉情况复杂,其他单位和人员抢先下手,信用社就会丧失收回此类贷款本息的大好时机,导致煤矿贷款分文无收。
由于煤矿贷款笔数多、金额大,短期内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是不现实的,只能逐步清偿,逐步收回,不可能一步到位。分期还款、以矿抵债、招标清收是当前清收盘活煤矿贷款的有效措施,也是当前清收盘活煤矿贷款的基本途径,不出现意外情况,预期可以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但由于不可预见的政策和安全因素的影响,却使这一做法存在着现实的风险,一旦国家煤炭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者该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极可能会导致贷户还款能力的全面丧失,全部或部分贷款最终将难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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