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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死刑到无罪--对杨有康故意杀人一案证据疏理、甄别,看对“疑罪从无”刑法原则的具体适用/满德利(4)
(4)邱美鸽之父邱宏渊1999年11月10证:“美鸽和有康1997年开始关系紧张,那时美鸽的腿病越来越重。9月中旬有康和美鸽打了一架,随后有康来我家给我父亲过寿就把美鸽叫回去了。最近几天有康和美鸽没有发生什么矛盾。美鸽昨天到家来时也没什么异常表现。”2000年10月31日证言则称;“1999年9月份的那次打架,邱美鸽说有康差点把她打死,用手掐她的脖子……有康嫌我女子腿跛,做活没力气,家里又没钱看病,这才产生不良恶念。”
(5)邱美鸽的嫂子康缎丽一次证言对杨、邱关系只字未谈。一次证言则称邱美鸽给其说要和杨有康离婚,否则杨有康会把她打死。
(6)杨有康作有罪供认时的杀人原因是“在机井处见我妻,我说乍才走到这,啥事都弄不成,她顶了几句,我俩吵了起来,我打了她一耳光,她骂,我顺手拿耙向她砸去……。”
从以上证人证言看,被告人杨有康与被害人邱美鸽虽平时因琐事有吵嘴打斗的行为,但总的看夫妻婚后感情尚可,并非夫妻关系已恶化达到杀死对方的程度。被告人杨有康作有罪供述时所供述的杀人原因,也不是嫌弃被害人有残疾和夫妻感情恶化而杀人,而是嫌其妻回家较晚,发生争吵,厮打而杀人。故检察机关所列夫妻关系不睦而导致杨有康杀人的证据不足。

〈二〉、关于杨有康是否有作案时间的问题。
1、邱美鸽活动的最后时间:
(1)康缎丽(邱美鸽亲戚)证:“邱美鸽是11月9日下午4点多来我家的,说了一会话,又一起打了一阵麻将,5点多邱美鸽走的,把她家的顺耙拿走了。”
(2)村民杨网网证:“9号下午大概是5:30分左右,我骑自行车从娘家回家,走到东温坊村口时碰见邱美鸽骑一辆三轮车回新庄,车上坐的她女儿和带了只铁顺耙,我和她打了个招呼就回家了,时间是5:40分左右。”
(3)村民李改泉证言:“我赶马车到新庄与东温坊村东西路口往东拐时,看见西边过来个骑三轮车的,我看象是我村的邱美鸽,时间大概在6:00左右。”
据以上证据,证明邱美鸽最后有人见活着的时间是当晚6:00左右。
2、本案的发案时间:
(1)铁路工人邱昌义证:“11月9日晚6:30,我把班交给了邱建斌,又坐了十几分钟,我突然发现东温坊村与新庄村之间的路上着火了,这时大约是6:40-6:50之间,不超过7:00。道口离着火处有1公里多远。”
(2)铁路工人邱建斌证:“9号晚我接邱昌义的班,7:00-7:30之间我接了一辆火车,向南看时,看见着火了,火很大,火焰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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