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刑到无罪--对杨有康故意杀人一案证据疏理、甄别,看对“疑罪从无”刑法原则的具体适用/满德利(5)
(3)村民邱明德证:“我到新庄村外甥家,吃完饭7:30往回走,我和我弟邱明义一起走到邱宏远家地时,我见路上点了一堆火,当时火很大。”
(4)村民杨彩云证:“9号晚6:30以后,我见娃没在就出去找娃。后在电影场见了娃(新庄村当晚演电影),呆了一会我就回家了。我走到村口时见东边着火了,火旺的很,这阵能在7:00以后了,因为我回家看电视正播新闻联播,过了有十几分钟天气预报就开始了。”
根据以上证言,能推定着成大火的时间是当晚7:00左右,而这个时间是发现火势很旺,系远距离(1—2公里)所见着火的时间。若减去桔杆被点燃后从小火燃成大火的时间,能推定的点火时间,也即罪犯作案后点火焚尸作案结束的时间大约是6:40至6:50分。至此能依证人证言推定的本案发案时间是当晚6:00至6:50分之间。
3、关于杨有康当晚的活动时间:
(1)杨有康供述:“我5:00多买辣子回来,路上遇见何党路、何国平,到王志杰处把让修的我的车子换了回来,走到丰仪桥渠南雪芹理发馆说了一会话,天快黑了才回的家,到家差不多6:00左右,回到家先在邻居建海他爸那借了个油壶,给自行车上油。这能用2、3分钟,回房一看没烟了,又到邻家四俭家商店买了一盒窄板猴,之后就回家看电视了。这时能有晚上7:00多钟。7:00到8:00之间,我都在房里看电视,看的是西安2台的一个故事片,讲的是东洋武士和中国人比武的事(复述电影详细内容略)。看完电视就叫我母亲帮着给我装辣子,把新买的辣子一拌,分装到两个小袋子里。完后我去洗手。正洗手中听见我女儿欢欢在门口哭,即去开门。我母亲听到娃哭也刚好出来。我即抱女儿问她妈呢,娃娃说她妈在她舅爷家地里玉米杆那。我即抱娃去找,走到东温坊村机井东5-6米处发现我家的三轮车在那放着,但没见我妻子,我便在柴垛那用手和脚摸了一会,没见人,我便骑着三轮车带着娃先回了家里……。”
(2)何党路证,“11月9日下午4:00以后5:00以前,我在西周村西宝中线的公路上见杨有康来,杨骑车子驮着两袋辣子。当时和我一起的有何国平。”(何国平证言同上。)
(3)杨会珍(被告人之母)证,“我儿贩辣子几点回来的我说不准。有康回家把辣子往下解,我正烧水,他弄完辣子给我说他去借油壶。他把油壶借回来后就给车子把油膏了,有康还问他爸给车子上油不,他爸说不用,他就把油壶还了。有康回来后说他要关门,我说不急,把门闭上就对了。他就去他后面房子了。我只听见电视响。这当中,我把猪喂了,饭吃了。后我从后院提了尿盆就回了房,坐在炕上准备看电视时,有康叫我帮他把辣子一装,有康把大袋里的辣子倒出和另外的辣子一搅,就分装到两个小袋里。我又回去看电视。有康在后面绑袋子口。忽然我听见我孙女欢欢在门外哭,我就下炕,有康这时也出来开门,把欢欢抱在怀中,就问娃她妈呢,欢欢说她妈在她舅家爷地里玉米杆杆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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