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刑到无罪--对杨有康故意杀人一案证据疏理、甄别,看对“疑罪从无”刑法原则的具体适用/满德利(6)
(4)杨振武(被告之父)证,“天快黑了,我还没喂猪,我儿驮着辣子回来了,他在家停了一时,等我喂完猪,我老婆干别的活,我就上炕看电视了。后我儿就叫我老婆捡辣子。能有一根烟工夫,我老婆就回来看电视了。这时电视上出来两个人,说今天是几号星期几,接着江主席就出来了,……。”
(5)乔凤英(小卖部卖烟人)证,“前天晚上天还没有黑,我正在家蒸馍,杨有康来买了盒窄板猴。我看表,我馍上汽是5:45分。……。”
(6)宋秀莲(杨有康对门)证,“9日晚,天还没黑尽,雾雾的。最多就是傍晚6:00,我正在门口织布呢,杨有康来借油壶,给自行车上油,我说你用,他就拿走了。一会他就给送回来了。”
(7)西安电视二台证明和主审法官审片记录证实,9号晚西安电视二台播出了影片《武侠七公主》,演出时间系晚6:20-8:00。至杨有康所述影片最早画面,系在6:30出现。内容与杨所述基本一致。
以上证据证明杨有康当晚6:00左右的活动有人证明。约7:30以后的活动,有其父母的证明。6:00至7:30虽无人确切证明,但杨有康供述在这个时间段,其在房内看电视,先看的别的频道一些广告之类,后转到西安2台(鸽子台)看一个故事片,没看到头,系东洋人与中国人比武的事。(描述的具体电影情节略)。这与西安电视二台证明,该台于9号晚6:20至8:00播放了故事片《武侠七公主》,影片具体内容等基本一致。故难以认定杨有康有作案时间。
4、根据主审法官的实际测试,对杨有康有无作案时间的分析。
主审法官到现场进行了实地勘验,徒步丈量了从杨有康家到发案现场的距离和单程及往返所用时间。从杨家到现场的距离在900M-1000M之间(农村土路),中速徒步从杨有康家走到发案地需13分钟,往返即需26-30分钟。杨有康在有罪供述中虽然没有讲到作案前后的具体时间,但从杨有康有罪供述中讲述的作案过程看,“夫妻争吵—把人打倒—见有人来躲避—把三轮车和孩子推到另一草垛后—等人走远—再次打死者—抱桔杆三回并点火—把娃抱回村口,自己先回家—叫其母捡辣子,完后洗手中听见孩子哭。”上述作案过程至少在20分钟以上。杨有康无人见证的时间是30—40分钟,除去往返路程时间30分钟,杨有康实际在现场的时间推算只能有不到10分钟。综上,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分析,在作案时间上:
(1)杨有康在无人见证活动的时间段里,没有充足的时间去实施整个作案过程。更不能认为杨有康有无人见证活动的时间即是其作案时间,在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有康在发案时间内在现场出现的情况下,抗诉理由中对杨有康无人见证活动时间即有作案时间的推断缺乏事实依据。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