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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死刑到无罪--对杨有康故意杀人一案证据疏理、甄别,看对“疑罪从无”刑法原则的具体适用/满德利(7)
(2)按杨有康的供述和其母的证言,杨有康再次出现后叫其母帮其分装辣子。若杨有康之前杀了其妻,返家后又从容不迫地叫其母帮其干活,这不符合杨有康这样的初犯,在实施杀人之罪的心理状态。
(3)在作案时间上还有一矛盾,根据证言推定作案人作案后点火的时间是在6:40分至6:50分之间,根据杨有康提供的看电视的证据证实,杨在6:30分之前是在房内看电视的。即在点火的时间段里,杨有康并不在场。这一事实成为杨有康在发案过程中不在现场的证据。
所以杨有康是否具备作案时间无法认定。

〈三〉、对证实杨有康作案的证人证言的分析。
1、1999年11月18日对杨欢欢的询问笔录内容是:“(问)欢欢,那天你妈从舅爷家和你回去时见你爸来没有?(答)见来。(问)你妈和你爸打架没有?(答)打来。(问)怎么打的?(答)我妈骂呢,我爸打呢,我妈用手抓我爸呢。”
杨欢欢的证言存在以下问题:
(1)《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而时年仅3岁2个月的杨欢欢,证言的录取,系在案发8天后才被公安机关才进行询问的证言,很难作为证据使用。
(2)一般情况下,幼童见父母吵架或打架,通常都是被吓的大声哭叫。但杨有康3次有罪供述,均未说到杨欢欢在现场时的状况,不符常理,令人不解。再从证人亢蝴蝶的证言看,其当晚路过案发现场,只见路旁机井水渠边蹲一个人,也未证明有小孩或听到小孩哭闹。
2、证人李改泉(系新庄村村民)的证言。李改泉在公安机关有二次证言,第一次系在1999年11月10日(杨有康11月14日被刑拘,系在杨刑拘前),证明:“咋晚6点左右,我赶马车在温坊村东西路十字往东拐时,见西边过来个骑三轮车的,是女的,车上坐了个小孩,当时能有100米远,象是我村的邱美鸽。路上再没见其他人。”第二次在同月的25日(杨有康被刑拘后),其又证:“……准备赶车往东拐回我村呢,我看见一个人,好象是杨有康从北边生产路往南走呢,当时天阴着呢,时间大约是6:20分。因为当时天已经黑了,有康穿啥衣服也看不清,但他和我住一个小组,他的走势我熟悉,一看就是有康。以前没说是因为伧促,后来杨有康杀人这案破了后,我把一些细节回忆了一下,今天就说清了。”
从该李的证言看,其骑车东拐时,既看见了死者邱美鸽骑三轮带小孩,也看见了被告人杨有康。但该李证明见到二人的时间是不一样的(看见邱的时间是6时左右,看见杨有康的时间是6:20)。发案第二天的证言中没有证明看见杨有康,却在发案后十几天证明看见一个人象是杨有康了。该李在中院一审期间写了一封亲笔信,否认其看见杨有康这一情节,中院主审法官核查时,李又证明看见了杨有康,问其为什么写信否认看见杨有康的情节时,该李称是被杨家人找了后其才写的亲笔信。这种前后矛盾,反复无常的证明,难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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