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刑到无罪--对杨有康故意杀人一案证据疏理、甄别,看对“疑罪从无”刑法原则的具体适用/满德利(9)
(3)1999年11月14日供:“……①我顺手摸起放在三轮车上的铁耙子向她砸去,没想到一下就把她砸倒了,她还不停地骂。②我用脚又在她胸部踏了一脚,她仰面躺倒后,我把她往东边拉了一段距离。③我又在她头上踏了两脚,我便将她拖到一堆玉米杆上又用耙在她头上砸了二下。④我从别处抱了四、五捆玉米杆将她盖住,将三轮车放在西边的两堆玉米杆中间。⑤我将女儿欢欢抱着往北走呢,我抱我女儿回来时用打火机点燃玉米杆烧的。
分析杨有康三次口供中①至⑤点,可以看出:对第①点:持铁耙到底是砸?是搂?是手持铁耙砸?还是扔出铁耙砸?杨对此节供述的含糊不清。3次口供,均未提及这一耙砸或搂在被害人身体何处。既系持械对被害人第一次打击,打击的大概部位(如头部、上身、腿部等)杨还是应能说清。杨有康既然承认犯罪,那么对以上细节没有隐瞒不供的必要。对第②点:杨见其妻被打倒后,到底是在其妻胸部踏了一脚,还是踏了几脚?到底对其妻抱否?杨3次口供均不一致,而此节事实并非系时空交错发生的事实,不应出现每次口供不一致的情况。对第③点:杨有康把人打倒后到底有无行人从现场路过?若有人经过,杨到底是先拉尸体到玉米杆堆,还是先把三轮车推到玉米杆堆中间?期间杨之女杨欢欢是在三轮车上还是在别处?杨3次口供无一次相同,且所述行为过程颠倒不一,缺乏真实性。对第④点:杨到底先抱的玉米杆,还是先用耙在死者头部砸,或是先用脚踏又用耙砸?对此节事实,杨3次口供亦前后不一。对第⑤点:杨一会供先点着玉米杆,再推三轮车至玉米堆之间,之后才抱女儿欢欢走,一会又供先推车后点火再抱娃,又供先推车和抱娃,走时才点的火。同一个事实,3次截然不同的供述,在无其它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无法采信。
综上,杨有康3次有罪供述中存在事实、行为过程等大量的不一致,甚至颠三倒四。杨有康既然承认犯罪,那么其对行为过程的供述,在一些支节上描述不清或欠缺是正常的,但出现行为先后颠倒,细节表述了,但每一次不一致,这样的情况就不正常了。也即其口供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若无其它证据印证,是不能把其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的。更何况杨有康又推翻了以上有罪供述。
杨有康翻供理由是:3次有罪供述系公安机关逼供、诱供所致。公安机关举证审讯时有录像带证实未对杨刑讯逼供。经对录像带审查后认为有疑点:①录相带中杨有康头部的伤怎么形成的?②录相带录制过程无计时。杨有康称头上的伤系被打的。录相带中无计时,未录其被打的场面。
〈五〉物证检验方面存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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