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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佰军等18人犯罪团伙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满德利(6)

韩佰军、乔满满等人在赌场中的主要作用是负责护场,并用从赌场获利中分配的费用给护场人员发放工资。其目的是为了使组成的赌场在内部安全有序,并以此吸引他人前来参赌。这是聚赌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而非赌博犯罪以外的其它行为。所以其具有的有组织的特点是该犯罪具体行为实施上的特点,而非表现在其实施所有犯罪上的特点,也即不是有组织的犯罪。

韩佰军在赌场发放高利贷,纯系其个人行为,利润归韩本人所有。并不是由所有聚赌人员约定由韩发放高利贷,也不是获利归所有聚赌人员所有。借不借高利贷是参赌人员的自愿行为,韩等人并没有实施其它犯罪手段迫使其他参赌人员借其高利贷。韩佰军让人专门为其讨要高利贷,则是民事借贷关系中的行为。从借韩高利贷的20多人的证言、替韩讨要高利贷的各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发现,在韩佰军收放高利贷过程中,一、韩佰军没有采取犯罪手段放高利贷。二、韩佰军没有明确授意他人采取犯罪手段收取高利贷。三、在收取高利贷的行为中没有发生构成犯罪的行为。四、韩佰军没有将从放高利贷中获取的收益用于支持、实施其它犯罪活动。

对韩佰军所发放高利贷,现已查证在案的人员有15人。涉及收放高利贷金额45万余元,从中获利25万余元,以上获利均归韩个人所有。所有涉案赌博人员,并没有共同获利的情况存在,主要聚赌人员也没有共同的财产范围。在本案中没有据以支持这些聚赌人员的共同经济基础,更谈不上他们具有了什么经济实力,和靠经济实力运作自己的组织。

因此,本案不具备人大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一款解释中“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的第二个特征。

3、与赌博罪同时期发生的12起犯罪中,韩佰军参与的有2宗伤害犯罪,乔满满参与的有1宗伤害1宗寻衅滋事犯罪。有组织、预谋的犯罪4宗,韩佰军了参与其中1宗伤害犯罪,乔满满参与了其中的1宗伤害、1宗寻衅滋事犯罪。除去这4宗犯罪,其余11宗犯罪都是突发性案件。且从已经认定的这12宗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有组织、预谋的4宗犯罪间没有必然联系,与赌博犯罪间亦无必然联系,其它11宗突发性犯罪则更不存在这两方面的联系。这些犯罪在客观上都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均应依法予以惩处。但这12宗犯罪的发生,并非系有组织地进行的,所以不具备人大解释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的第三个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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