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从成都教师杨茂维权一案胜诉谈起/何宁湘(4)
(1)、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问题的意见》、《成都大学教学人员教学工作量试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活动的通知》等规定,高等学校的教师未实行8小时坐班制度,且教师的工作就是上课,上课节次的多少就是教师的工作量,对于用于备课、教学科研的时间一般由教师自行安排。
(2)、既然学校与系里没有安排教师的上课,如果实行8小时坐班制度的前提下,学校应当通知教师具体做什么,起码学校应通知本人到什么地点点卯,这是学校的职责和告知义务,就如同工厂定了工人的工作岗位,工厂就必须安排生产任务,否则工人就无处适从。而学校没有安排教师上课的任务,也未安排其他工作或任务,教师自然无事可干,据此教师未上课就定为旷工,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合情理。
[2]、成都市教育局是否当管辖杨茂提出的教师申诉
(1)、根据《教师法》规定,杨茂提出有权提起教师申诉这是肯定的,关键在于向哪个地区、哪个级别的教育行政机关提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有省、市、区三级教育行政机关,依据“八、关于教师申诉(一)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规定[2],成都大学属于高校,自然不属于区教育行政机关管辖,而成都大学原市属系专科学校,故一直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管,对于成都市教育局也属于实行‘省市共建共管,以市为主’的办学制体范畴,故成都市教育局管辖杨茂提出的教师申诉实属于其行政职能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成都大学成立于1978年,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主办,实行“省市共建共管,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2003年成都大学成为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但其办学体制并未发生改变。本案原告杨茂作为成都大学的教师,对成都大学作出的除名处理决定不服,向成都市教育局提出申诉,成都市教育局作为成都市人民政府主管教育的行政职能部门,对原告杨茂的申诉,应具有作出《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的行政职权。被告及第三人认为被告不具有作出《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的行政职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3]”
(2)、在一审庭审中,成都市教育局代理人提出,杨茂申诉属于四川省教育厅管辖,而市教育局无管辖权,理由是成都大学系高校,但在开庭前未能就其主张举出直接证据,该案第三人成都大学也未能举证,故被告一方当属于举证不能(注:没有这样的事实,自然举证就非常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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