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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2条的修订建议 ——兼论公司转投资的利弊/沈诚(5)

笔者建议,可参考台湾公司相关规定,将《公司法》第12条先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依下列各款规定,取得股东同意或股东会决议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实际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1、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的股东会决议。
在投资后,公司因接受被投资公司以盈余或公积增资配股所得的股份,不计入前项投资总额。
公司负责人违反第一项规定时,各处人民币[ ]万元以下罚款,并赔偿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害。

四、结语
公司转投资行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经营行为,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是非常广泛的,对其加以规制是理所当然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既是公司的一项法定权利,又必须符合公司及有关各方对自身利益的安全需求。18这是保护股东利益,防止管理层利用转投资控制本公司,进而滥用权利的需要,也是防止公司虚增资本、牟取暴利的需要。《公司法》的修改应当在现行法限制公司转投资的数额的框架内,注重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公司公平的竞争环境。


一稿于04年10月28日
二稿于04年11月18日

1俞宏雷:《公司转投资的效力及其处理》,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6期

2王兆华:《论〈公司法〉转投资法律规定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3欧阳明程,王鑫:《公司转投资的法律问题》,载《山东法学》,1995年第2期

4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65

5方流芳:《关于公司行为能力的几个法律问题》,载《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3、4期

6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31

7王彦明:《论公司转投资及立法完善》,载《吉林大学学报》1997年第5期

8李春光:《公司转投资法律问题浅析》

9杨世峰:《论转投资对传统公司法理念的冲击与挑战》

10戴德生:《公司转投资的法律问题》,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11王兆华,沙良永:《试论公司转投资的负面效应及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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