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2条的修订建议 ——兼论公司转投资的利弊/沈诚(6)
12刘纪鹏:《对〈公司法〉修改的十点建议》
13史际春:《公司法的理念》。所谓“最多不超过一倍”是指,“如果将投资额限制在50%,100万投资到公司,公司拿50万去投资,再投资公司又拿25万去投资,……,虚增资本不会超过199.99万”。史先生在此实际支持50%的转投资额限制。
14方流芳:《解读无人领会的语言:公司法第12条第2款的诊断》。方教授写此文的本意是揭示《公司法》第12条语法错误产生的原因,但从侧面也反映了台湾公司法对大陆公司法的巨大影响。
15 上揭文14,方教授认为“股权投资最高限额实际上是中国公司法中为数不多的本地原创规则,当初创设这一规则的政策判断是节制私人资本的三民主义”。
16当前,西方社会有一种所谓的公司威胁论,该理论认为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正对社会公共政策的形成施加越来越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加大公权力对公司行为的规制。但公司归根结底是个市场经营主体,公司有按其意思采取行动的自由,而所谓的公司意思正是通过股东的决议形成的,如何保障股东的这种决策权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文字层面是公司立法者们需要时常思索的一个重大问题。
17 这同样是个重大问题,上文已经对法律责任之于法律规范的重要意义做了较详细的论述,此不赘言。
18陈巍:《限制公司对外投资的利弊分析》,载郭锋,王坚主编:《公司法修改纵横谈》,法律出版社,2001版,页148—151
注:上文若未注明出处的,皆引自中国民商法网(www.civillaw.com.cn)或法律图书馆网(www.law-li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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