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上市公司监督机制中的关系/沈诚(10)
而监事会的职能从总体上可以定位于两个方面。首先是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为此,应该完善监事会进行财务监督的手段,建议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监事有检查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权力以及相应的调查权和质询权;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及重大交易项目的财务报告必须由监事会审查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方为有效;监事会有权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其次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为此,应赋予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甚至在董事会怠于召开会议时召集董事会会议的权力。
参考文献
著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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