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上市公司监督机制中的关系/沈诚(6)
相比之下,独立董事监督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公司整体和长久的获利能力 ,把公司的各种经营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将其专业知识以及对市场的洞察体现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中,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而决策的科学化和透明化有利于在公司决策过程中排除控股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执行董事、经理层等内部人滥用权力的行为。因此,独立董事的监督既包括合法与否的监督,更强调对公司经营决策是否妥当的监督 。例如《指导意见》规定,“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在此过程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一般是以妥当性为标准的。由此可见,独立董事侧重于对董事会决议的妥当性监督,而监事会则更侧重于对决议的合法性监督。
3.3 监督的落实和可操作性
独立董事与监事对比而言,其监督职能的行使更具有可操作性,其作用的发挥也更有法律保障。因为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按照我国《公司法》和《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影响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 ,参与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估并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 。这种制度安排是对独立董事监督权有效行使的强有力保障。对比于监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管理层的制约力度大,监管的范围明确,在权力制衡的范围、力度、成效等方面都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与监事会的具体职权相比,实践中独立董事的职能也更具操作性。比如,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有提议召开临时的股东大会的权力 ,而独立董事除此之外还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因此,就监督的有效性而言,独立董事较之于监事会有其明显的优势。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监督不是相互排斥的,两者各有侧重、分工不同,当它们共存于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之内时,可以并行不悖,而且可以实现功能上的互补,故可以长期并存。
4.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现实中的立法冲突
本文的前半部分论述了三个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问题,分别是(1)董事会应该成为内部监督的重要力量;(2)为解决“内部人控制”可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功能上互补。如果依照这一逻辑,则当前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共同组成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体系应该说是很有希望重塑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笔者也是据此认为,从长远来看,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共存更有利于监督职能的发挥。可我们还是不断地听到类似“麻袋上绣花”、“两猫同抓一只耗子”这样的声音,理论界至今也还在探讨现有的内部监督体系能否达到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目的,并提出其他的改革建议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还是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现行立法中表现出来的矛盾和冲突。笔者认为这种冲突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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