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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上市公司监督机制中的关系/沈诚(7)

4.1 职能重叠
依照《公司法》第126条的规定,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纠正董事经理的违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可见,我国公司监事会主要职能,一是公司财务监督,二是董事和经理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而按《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除了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赋予独立董事一些特别的权利 ”,包括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该意见还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1/2以上的比例 ”,同时《治理准则》第54条又明文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由此可知,独立董事特别是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也是公司财务监督 。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一方面,《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我国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负有财务监督和业务监督的双重职能,而《治理准则》又赋予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类似的财务监督权。这就产生了公司机关构造关系紊乱的局面,不仅增加监督成本,阻碍公司经营效率的提高,而且可能还将抵消仅存的监督绩效 。此外,依据《指导意见》第5条和《治理准则》第54条的规定,独立董事比监事会享有更主动的监督权,即它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而监事会只能提议公司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因此,二者比较,监事会监督职能的行使可能会受制于独立董事,其原本就形同虚设的地位由于独立董事的引入也存在被进一步架空和削弱的威胁 。

4.2 关系扭曲
依据现行规定,我国公司中监事会与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的关系被明显扭曲 。根据《治理准则》第56条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由此分析,既然监事的考核标准由独立董事制定并进行考核,监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也由独立董事负责制定和审查,监事受制于独立董事,那么无疑是由独立董事反过来监督监事会了。而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毕竟只是董事会的下属机构,董事会的下属机构去监督与董事会平行的作为公司法定监督机关的监事会,这就形成了一种悖论,一旦处理不好就很容易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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