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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企业收益权质押贷款可行性简析/张要伟(2)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 规定:“贷款人在以权利质押方式发放担保贷款时,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是依法已明确为可以质押的权利。”
因此,在法律明确规定公用事业企业收费权可以质押并作出具体规定之前,笔者的看法是,公用事业企业收费权不能用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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