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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冤案的侦查学反思/毛立新(4)
二是片面取证。佘祥林的母亲杨玉香因不相信儿子会杀人,四处寻访张在玉的下落,一年后终于在一个村子里找到几个曾经见过张在玉的村民,并请求村民写了一份书面证明。按说,只要侦查机关认真核实,纠正错误尚有可能。但证明交给公安机关后,不仅没引起注意,还说她包庇犯罪、妨碍司法,刑警大队将其关进看守所达10个月。佘祥林的长兄佘锁林,因给弟弟申冤,被关41天。湖北省天门市姚岭村石河乡村民倪乐平,因写了一个曾见过张在玉的良心证明,也连遭厄运,其妻被关了3个月,他和儿子为躲避公安抓捕也不得不外出逃避。这是有罪推定指导下的片面取证,只关心能够定罪的证据,对可能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不仅不闻不问,甚至肆意掩盖。这种做法不仅严重践踏了有关证人的合法权益,还使侦查工作一次次失去了纠错的机会。
三是罪疑从有。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侦查机关必须对侦查结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在法律上只能对犯罪嫌疑人作无罪处理。此案证据存有诸多疑点,比如:佘祥林的有罪供述多达4种、杀人动机有5种,且前后矛盾,时供时翻;作案凶器没有找到,仅凭佘祥林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佘祥林供述将张在玉换下的衣物放在家中灶里烧毁,但既无残片,又无证人证言佐证,衣物去向不明;不能完全排除张在玉自行出走或跟随别人出走的可能性等等。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这些疑点没有澄清的情况下,警方自然不能终结侦查、移送审查起诉,而只能得出佘祥林无罪的结论。但遗憾的是,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思想,使警方走上了一条难以回头的歧路。
历览古今中外,侦查破案、打击犯罪都应是一项除暴安良、匡扶正义的事业。面对犯罪的侵扰,我们需要警察来保护社会安宁。但侦查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旦偏离科学和法治的轨道,必然伤及无辜。透过对佘祥林一案的反思,我们更加深切地感受到:科学和法治,乃是侦查不可或缺的灵魂。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mlx_200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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