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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死亡权的特点及我国死亡权的立法设计/刘长秋(7)
[3] 这其间是有一个利益衡量过程的,在个人对自己生命处分给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远远大于其所带来的损害时,社会没有理由要限制个人的死亡权的,而法律也没有理由不认可个人的死亡权。
[4] 例如其家人因此所要承受的精神压力以及传统生命神圣论因此所要面对的舆论冲击等等。
[5] 李春明:《安乐死立法的法律价值分析》,《医学与哲学》,2002年第4期。
[6] 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轮》,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页。
[7] 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49—350页。
[8] 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68页。

——本文以发表于《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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