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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科类学生就业之特殊性及其所产生之结果/贺胤应(4)
最后,绝大部分的法科学生必将要从事与法律无关的职业。这绝不是或准确地说很大程度上不是广大法科学生在当前中国社会状况下基于“利益”而选择的,而是在市场机制下被迫选择的结果。因为由法律专业转业从事创业或干其它,这首先要求法科学生必须得付出很大成本去适应社会要求以及职业或行业要求,而与同期的该专业的其它学生相之竞争,还处于一种劣势,因此,为了“生存”,被迫的痛苦已经彰现了出来,我在这里主要分析一下“转业”所产生的结果,并试图从这种结果里为中国法治建设寻找一点启迪。
我们常常将法律化了的人或法律人〖9〗 称为“治国之材”,这是有其道理而言的。“法就是理性本身,它就居于并运作于人的头脑之中”〖10〗。 作为法律人,常常是趋于理性的人,他能够明白,自己以及被自己身份化的权力行为对于他周围环境以及别人所产生的各类影响,进而能够使自己的行为趋于规范化和理性化,从这点而言,就已经适应了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对于“小政府”的要求。让一个法律化了的人或法律人进入非法律人群体中参与非法律性质的工作,必然会使法律化了的人或法律人将其自身的法律素养大打折扣甚或抛弃,代之而为的是一种职业习惯或非法律化的行为方式,这无疑会使法律化了的人或法律人在心目中形成一个“阴影”,即寒窗苦读三年或四年法学,到头来却并没有给我带来一种预期的收益,反而需付出大气力去重新学习和适应一种职业理念和行为方式,法律让我们伤透了心。这种“阴影”对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原本就欠缺或畸形的中国社会来说,无疑又是不利的。但是,也许是可幸的事,经过三年或四年的法律教育和法学学习,法律精神已经或多或少地渗透到了法律化的人或法律人大脑中,一种理念一旦渗入到人的心灵中之后,就不易退却,会或大或小地影响一个人的一生。也许这些法律化了的人或法律人每天都会试图“改变自己”以适应新的非法律化的行为方式,同时按照心理学上的“人际影响”〖11〗 观点来看,作为一种固有的精神理念,法律化了的人或法律人的某种个别行为又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周遭的人或自己所从属的组织,尽管这一定时期来说,其影响力度和范围都是十分有限的或压根儿就没有的。可以肯定的是“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治建设也一样,“法治形成,是一个社会过程,它需要的是一个时间区间,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时间点”〖12〗。 除了正统的诸如司法系统、律师等对中国法治建设影响之外,这部分 “找不到工作”的法律化了的人或法律人将在社会整体的各个方面产生细微而广泛的影响。这种影响从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就会为中国法治建设塑造一种很好的群众基础,这种群众基础的形成将会有助于中国民众法律观念的改观,进而对于自上而下的中国法治建设起到一种很好的呼应作用。写到这里,我们似乎可以看到这种结果有利也有弊,总体说来还是利大于弊;同时,我也感觉到,我们这几届(或更多)法科学生如果从整体上来说,将会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推动者,但若从个体上来讲,又将会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殉葬者”(大材小用),这似乎很无助,但却是一种历史发展之使然,因为“通往法治国家的道路漫长而艰难,充满了危险,失误和幻想”〖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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