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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的法律地位及价值评估/周介昆(11)
2、《监狱法》影响行刑模式的改革和创新
基于刑事法律一体化、刑事执行一体化的思想被广泛认同,在当今世界刑事司法领域“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趋势已达成共识,“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得以提出。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源于法律的世俗化发展、道德观念的不断变化和精神医学、心理学等实证科学的进步,是刑法谦抑性的表现。“恢复性司法”是“三非”的核心内含,是指刑罚不仅仅源于报应,也不仅仅源于功利,而是源于恢复性的功能。国外监狱针对不同罪犯的不同特点,设置了封闭式监狱、半封闭式监狱与开放式监狱,这是行刑社会化与行刑个别化的具体表现。司法部针对当今国际行刑发展的趋势,提出了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的“三化”要求,“三化”是针对国际行刑趋势制定的我国监狱发展的战略目标。监狱行刑工作的社会化日益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所谓行刑社会化就是开放,不仅指监狱的开放,充分调动一切社会资源与力量参与到监狱行刑工作当中来,而且指犯人的开放,使犯人不仅在监狱中接受刑罚和劳动,而且可能包括到社会当中去改造。
然而,现行的《监狱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我国监狱工作与国际行刑趋势相衔接、监狱行刑模式改革和创新的桎梏。
《监狱法》第2条第2款明文规定:“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所谓“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笔者认为是指上述刑罚不仅由监狱来执行,也包括应该在监狱内执行。
现在我国一些监狱在尝试探亲放假、半监禁、试工试学等新的行刑模式,有的学者提出吸取外国的先进经验,对监狱进行更为合理的设置和分类,包括设立半开放式和开放式的监狱,诚然这是一件值得提倡的事情,这证明我们的监狱工作不但没有被封闭,反而以一种开放的姿态吸取国际上合理的成功经验。然而这又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探亲放假、半监禁和试工试学等行刑模式已经突破了法律的界限,探亲放假、半监禁、试工试学等方式显然不是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有严格的法定条件,上述方式已经突破了《监狱法》意义上的刑罚执行场所的范畴即监狱内为刑罚执行的场所,而上述行刑模式的刑罚执行的场所不仅仅包括监狱内,然而也可能包括监狱外的社会场所。而就开放式监狱、半开放式监狱的设置而言,《监狱法》也并没有给其提供法律上的依据,《监狱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监狱的监禁形式和种类,但是,在我国监狱史上从来没有过开放式、半开放式监狱,全监禁的监狱是我国一直以来传统的、全部的、默认的“固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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