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的法律地位及价值评估/周介昆(15)
5、《监狱法》操作性不强,缺少必要的与之相匹配的法规
《监狱法》有些条款过于原则、笼统,使《监狱法》没有得到全部落实。如《监狱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监狱的财产及依法使用的资源” ,但是缺少必要的保护性措施;又如《监狱法》规定:“监狱发生罪犯脱逃,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而实际因缺少必要的操作性条款公安机关与监狱很难做到相互配合与支持,而且在“即时抓获”的理解上也存在严重分歧,多长时间是“即时”根据该法条很难推导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立法要求语言精炼、准确、严谨、规范,这不仅仅是有利于法律实际操作的需要,而且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上述“口述式”的法条表达方式显然不符合现代立法原则的基本要求;还有《监狱法》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等等这些规定涉及的方面,国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各省的政策规定又不同,正是缘于缺少必要的可操作性条款,使许多监狱为了追求自身经费的需要把主要精力放到生产而非改造方面上来,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罚目的的实现。
类似上述的立法缺陷还有许多,笔者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以《监狱法》为核心的和基础的监狱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加快制定与《监狱法》相配套的法规,以增强《监狱法》的可操作性和应用性,但是更为重要的是需要对《监狱法》本身作出重大的修改。
总之,《监狱法》的颁行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从根本上完善了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体系,为我国监狱法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保障了罪犯的人权、促进了罪犯的改造,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同时,《监狱法》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的批判、总结、修改和完善,从而真正实现监狱法治的宏伟目标。
(作者简介:周介昆,男,汉,上海市青浦监狱监狱长;陈柏安,男,汉青浦监狱研究所)
注释:
[1] 参见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4页。
[2] 张秀夫主编:《中国监狱法实施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3] 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5页。
[4] 参见: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至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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