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的法律地位及价值评估/周介昆(5)
监狱的改革与发展、监狱实施刑罚的效果取都决于监狱法的完善与否,监狱法的完善与否不仅关系到监狱法治本身,而且对于我国司法体制的转变,刑罚目的的实现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监狱法》的价值评估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13]”。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治最基本的要求,监狱作为我国刑罚的主要执行机关,其对于法治的推行自然具有一种不言而喻、责无旁贷的责任,监狱法治不仅是国家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其具有自身的独特的价值与品格。在一个主权在民的法治社会里,监狱法制不仅是国家惩罚、改造犯罪者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同时也是保护罪犯法益的特殊工具,“刑罚并不是对过去的报复,因为已经做了的事是不能勾销的,它实施是为了将来的缘故。[14]”监狱法治要求监狱行刑符合国家法治的要求,公正、合理、人道和有效地执行刑罚,最终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
法治首先是有法之治,法律是法治的先导。对于推行监狱法治而言,《监狱法》的出台是一种自然而又必然的要求。如果连一部最基本的规范监狱刑罚执行的法律都没有,那么监狱法治将成为一句美妙的空话。因此,在推行监狱法治的大背景下,在理论与实务界的殷切期待下,酝酿8年之久的《监狱法》终于出台了。然后法律的价值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法律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对于法律来说也同样如此。法律只有去指导实践,运用到实践中去才能检验和体现其价值,否则,再好的法律也永远只是一张写满承诺和价值而无法兑现的纸,法律应是一种活生生的事实状态。因此对《监狱法》价值的评判只能从《监狱法》实施的实践中去寻求答案。《监狱法》从1994年出台到现在已经实施10年了,10年的实践已经能够给我们一个理性评价与分析的平台。任何事物都具有正反两个方面的价值,因此本文也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评价《监狱法》的价值。
(一)《监狱法》的价值所在
1、《监狱法》是监狱法治的逻辑起点
正如上述所言,法治最基本的前提是有法之治,仅有监狱法治的理念,没有实在法的确认;仅有依法行刑的要求,没有严格的程序规范;仅有保障罪犯人权的意识,没有法律的宣言,那么,这一切都成为空谈。《监狱法》确认了监狱法治的理念,为程式公正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更体现了对罪犯人权的尊重与保护。《监狱法》的颁布为依法治监的提供了实在法的依据,使监狱治理摆脱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是监狱法治的逻辑起点,是监狱刑罚执行经验的总结、结晶与升华,为依法治理监狱、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提供了明确而又具体的法律依据,使整个监狱的行刑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10年来的客观实践所证明,通过对《监狱法》的宣传与学习,《监狱法》正逐步成为指导与规范监狱行刑活动的基本准则,广大监狱人民警察能够按照《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地、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行使手中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从一定程度来说,依法治监的监狱治理理念已基本形成。从近10年的监狱工作来看,《监狱法》已经成为整个监狱行刑工作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规范,是监狱一切工作的基本纲领,在监狱行刑工作发挥了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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