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涉及证据涂改和私贷公用]/张要伟
民事上诉状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乡xx村。
法定代表人阿xx,主任。
被上诉人梁xx,男,195x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xx县城关镇西环路。
被上诉人李xx,男,195x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2、改判二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经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贷款催收协议书的涂改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
上诉人提供的贷款催收协议书有涂改现象,是由于信贷人员填写错误更正造成的。但该涂改笔迹,很明显地能够看出是由原先的“8月25日”改成了“7月25日”、“2003年”改成了“2002年”,上述涂改痕迹不需要专业鉴定,一般人用肉眼即可看出。证据只有在涂改后无边辨别的,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未就签字提出异议,贷款催收协议书上被上诉人的签字真实性毋庸置疑!不管是“8月25日”还是“7月25日”、“2003年”还是“2002年”,均不影响被上诉人还款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有异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只认定被上诉人的证据有效,是有失偏颇的!
二、被上诉人作为一审被告适格,不存在上诉人所诉主体错误问题
被上诉人梁xx认为该款由xx县淀粉厂使用就应当由该厂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本案的借款合同是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而不是上诉人与xx县淀粉厂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当事人只能追究合同相对人而不是合同外的第三人的法律责任。梁xx将款项交由xx县淀粉厂使用后,其与该厂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由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也不因此而对xx县淀粉厂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需要强调的是,梁xx将款项交由xx县淀粉厂使用,构成了挤占挪用,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按照挤占挪用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三、上诉人的起诉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贷款催收协议书未涂改部分明确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00年8月25日”,因此上诉人应在2002年8月25日前提出诉讼!2002年8月25日为星期日,为国家的法定休假日,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2年8月26日,上诉人在诉讼时效届满日提出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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