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五听”制度述评/奚玮(4)
该案中,吴革从初审县尉记录的黎三千最初的供词中,并无丁官等人同行的内容,而巡司记录的丁官等人最初的供词中,也五黎千三的名字等疑点入手,对调县尉进一步审理,终于查明了案件的来龙去脉。言为心声,通过当事人的言辞,不难窥见其内心活动。因而,言辞判断是发现案件线索,判断证据真伪,以便进一步调查取证和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
(四)情理判断
所谓情理判断,是司法官从一般人情、常理入手,通过探究案件事实中不合情理的情节,揭示其中的深层原因,从而查明案件的真相。
案例一:苏涣郎中知衡州时,耒阳民为盗所杀,而盗不获。尉执一人,指为盗。涣察而疑之,问所从得,曰:“弓手见血衣草中,呼其齐视之,得其人以献。”涣曰:“弓手见血衣,当自取之以为功,尚何呼他人?此必为奸。”讯之而服。他日,果得真盗。
案例二:程戡宣徵,知处州。民有积为仇者,一日,诸子私谓其母曰:“今母老且病,恐不得更寿,请以母死报仇。”乃杀其母,置仇人之门,而诉于官。仇者不能自明,而戡疑之。僚属皆言理无足疑,戡曰:“杀人而置其门,非可疑靥?”乃亲劾治,具得本谋。
案例一中,弓手发现血衣后不是“自取之以为功”,而是呼他人证实该事,苏涣从弓手这一反常的表现,分析其中的缘由,从而查明了弓手嫁祸他人以邀功的事实。案例二中,程戡从行为人杀人后不是移尸他处,而是置于自家门前这一有违情理的举动,辨明是非,查清了案件事实。
(五)事理判断
所谓事理判断,是司法官通过对一般事理即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进行分析,揭示案件的疑点,为正确查明案情提供线索。
案例一:张升丞相,知润州,有妇人,夫出数日不归,忽闻菜园井中有死人,即往视之,号哭曰:“吾夫也。”遂以闻官。升命属吏集邻里,就其井验视其夫否。皆言井深不可辨,请出尸验之。升曰:“众皆不能辨,妇人独何以知其为夫?”收付所司鞫问,果奸夫杀其夫,而与闻其共谋也。
案例二:李兑尚书知邓州,有富人缚其仆至死,系颈齐井中,以自溢为解。兑曰:“投井固不自溢,自溢岂复投井?此必吏受赇,教富人使不承耳。”已而案之,果然。
案例一中,张升通过众人皆不能辨认井中之尸而独有妇人声称系其夫之尸这一违反常理的表现,进一步查明了其奸杀的事实;案例二中,李兑根据颈中之尸有缢痕这一事实,利用投井或自溢必居其一的规则,推断该案是他杀而非自杀 ,从而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
三、“五听”制度的价值评析
“五听”制度从最早奴隶制的周朝发端,后为封建历代承继并发展,显示出其顽强的生命力,对我国古代诉讼实践影响深远。从形态来看,最初表现为辞、色、气、耳、目五种对陈述人表情的感性认识,构成了“五听”制度的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进而发展为“以理推寻”,以情理和事理进行判断的方式,这种理性认识的渗入极大地丰富和深化了“五听”制度的内涵。至此,我国古代五听制度兼具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合理因素,其体系更加成熟和完备。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