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五听”制度述评/奚玮(7)
启示之四:“五听”制度对古代的司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其不仅要求司法官具有入目三分的观察能力,以捕捉当事人的每一个细微的表现;同时还要求法官体察当地民情,熟悉当地风物,以便科学地进行情理、事理和逻辑判断。事实调查是适用法律的基础,案件事实作为过往的历史事实不可重现,这就决定了查清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在古代认识手段有限的情况下,往往强调依靠司法官的个人智慧和主观能动性以发现案件实体真实。现代刑事诉讼同样对司法人员提出了高要求,不仅要求其具有较高的法学素养,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心理学、审讯学和逻辑学等知识,特别是依据经验法则和伦理法则进行推理,以防止司法人员进行主观擅断,造成冤假错案。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五听”制度历史悠久,为后世所传承。从其产生的那天开始,“五听”制度就不断地契合其具体的社会环境,在发展和完善自身的过程中得以生存和延续。尽管今天的生活土壤不同于古代,但其中蕴含的合理因素仍具有现代意义。在看到“五听”制度合理性的同时,我们当然也不能抹杀其消极的一面。客观而全面地对“五听”制度作出价值评析,取其精华,为我所用,这是本文的旨趣所在。
参考文献:
[1] 张晋藩.中华法治文明的演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 中华传世法典·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 中华传世法典· 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 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3.
[5] 周书·苏绰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
(原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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