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程序改革及公安机关应对之策/毛立新(4)
(二)多策并举,大力提高侦查能力
新时期,公安机关要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这“四种能力”的提高,都离不开侦查能力,侦查能力是公安机关的核心能力之一。在侦查程序法治化背景下,只有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不断提高,方可保证打击犯罪力度不减、社会治安不会反复。因此,根本的应对之策,在于提高侦查能力。当前,提高侦查能力,应在三个方面下工夫:
1、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强化“由人到案”的侦查模式。在坚持传统 “由案到人”传统侦查模式的同时,为增强打击犯罪的主动性,提高侦查效率,有必要通过加强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工作、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工作,强化“由人到案”的侦查方式。特别是对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预谋犯罪、毒品犯罪、假币犯罪等没有明确犯罪现场或者具体受害人的案件,应坚持主动进攻,开展内线侦查和秘密侦查,获取证据,打击犯罪。
2、大力发展刑事技术,提高侦查工作科技含量。为根除口供主义的影响,提高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能力,必须摒弃“由供到证”的落后侦查模式,推行以物证为中心的新型侦查模式。侦查机关必须更新观念,加大投入,积极学习和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增强主动运用科学证据和科学手段办案的意识。不断提高侦查活动的科技含量。
3、推进动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队伍战斗力。要建立和完善侦查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淘汰机制,激发队伍活力,稳定侦查人才队伍。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制定系统完整的训练规划,使每名侦查人员都能定期接受侦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具备独立完成侦查、预审、诉讼的能力。要根据实战需要,引进一批精通外语、计算机、法律、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侦查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并建立全国侦查专家人才库,培养一批破案能手、审讯专家、犯罪心理专家、刑事技术专家,发挥他们在攻坚克难中的作用。
(三)加大投入,建立侦查经费保障机制。
侦查职权的削弱和人权保障的加强,必然导致侦查中的经济成本大幅增加。如,一旦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侦查机关就很难利用口供来破案,不得不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特别是更多运用科技手段来破案,这必然导致侦查中的经济成本大幅增加。因而,国家必须加大对侦查工作的投入。特别在目前基层侦查机关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必须建立和完善侦查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除公安机关内部要向侦查一线部门倾斜外,还要按照事权划分原则,规定全国性及跨省市区重大刑事案件侦破,由中央财政提供经费保障;依此类推,涉及两个以上地区的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侦破,原则上应由上一级政府承担费用。同时,还应建立专项经费补助机制,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的补助力度,缓解基层侦查机关经费不足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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